張貼日期: 2023-06-01 08:31:14 點閱:20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2號函辦理。
二、113年全年366日,總放假日數115日,連續假期(含例假 日)包括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春節假期(7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及端午節(3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12年12月30日(星期六)至113年1月 1日(星期一):113年1月1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 為3日連假。
(二)農曆春節連假為2月8日(星期四)至2月14日(星期 三):小年夜(2月8日)適逢星期四,功能性調整放 假,於2月1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月4日(星期四)至4月7日(星期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4月4日) 星期四,於後一日4月5日(星期五)補假,併同例假日 為4日連假。
(四)端午節連假為6月8日(星期六)至6月10日(星期一): 端午節6月10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 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