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3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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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張貼者
教務處佐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8-07 09: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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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3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30932549號函及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
二、 |
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
(一) |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
(二) |
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
(一) |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共120名。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新臺幣3,000元整共80名。 |
(一) |
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明「113-1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彙整。 |
(二) |
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概不予審核;所送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三) |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 |
(四) |
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將另函通知學校(由學校轉知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