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1-08 08:22:42 點閱:180
公告:校外社會服務規定
為鼓勵學生參與社會服務,再次提醒校外社會服務相關規定,請學生遵循以下程序:
申請手續
學生若需進行校外社會服務,應事先填寫「校外社會服務申請書」,並經由學校初步審核確保其符合教育性,且服務單位為政府立案之機關(構)、法人或人民團體,方可進行校外社會服務。
申請期限
申請期限為校外服務活動日期前一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先至學務處說明。
登錄時間
當學期申請的校外服務需於當學期結束前完成登錄。如遇寒暑假服務活動,最遲應於開學後兩週內登錄完畢。
服務證明
校外社會服務證明由服務單位核發,學生須將證明交回學校進行認證並完成登錄。
服務機構查詢
有關本縣志願服務機構資訊,學生可至彰化縣志願服務與資源整合資訊網瀏覽及下載相關資訊,網址:http://cvris.chcg.gov.tw/chvol/
請各位同學遵循上述規定,以便順利完成校外社會服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