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1-13 13:57:42 點閱:245
主旨:關於111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已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 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月5日部法一字第1125522929號函辦 理。 二、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2項) 前項適用 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 技術人員。」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 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 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 類似職務。……」第26條:「(第1項)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 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揆服務法第14條立法說 明,公務員擔任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成立之合夥組織中非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經營商 業」之範疇,惟上開資料仍須辦理商業登記,是為利各機 關(構)實務運作順遂,業於查核平台「查核結果」項下增 列「其他」一種態樣,俾供無法歸類原列11種兼職樣態者 選填,又經選填「其他」態樣者,須於備註欄敘明選填理 由。 三、請各機關學校至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查詢貴屬職員有無 兼職情形,如有職員身分證號經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 業人資料比對重複者,請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 事實認定,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請依法辦理。又查核平 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學校審慎使用,避免 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四、另為避免公務員於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貴機關學 校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 情形調查表」(已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 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https://www.mocs.gov.tw /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1),併請貴機 關學校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 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及修正後之服務法規定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