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生輔組長
張貼日期: 2023-02-01 12:57:15 點閱:400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0168號函辦理。
二、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