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3-01 08:19:55 點閱:204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1.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 榮譽國民之家。
6.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