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3-01 10:55:35 點閱:443
彰化縣立田中高級中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04月06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01月05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一條。
(二)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
(三)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辧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尊重教師意願,保障教師之工作權。
(二)健全師資結構,維護學生之受教權。
三、超額教師之產生:
(一)超額教師之定義:因自然減班或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於人員退休、辭職、資遣、遷調異動後,仍超出規定編制之員額。
(二)超額教師之認定:
1.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核定編制教師員額-各項離職教師員額=超額教師人數。
2.本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殊班及各學科(惟國中自然以領域計算)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核算方式係以當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不含彈性課程)各學科教師需要數,由學科超額節數比例較高者,提列超額學科之超額教師名單。如各學科(國中自然領域)比例相等且自願人數不足時,以該科(國中自然領域)超額教師本校任教總年資資淺者優先。
各學科現有教師數應扣除下學年度轉任(科)教師數。
3.比例之計算方式︰
比例=(各學科現有教師數)/(各學科所需教師數)。
各學科所需教師數=(各學科當學期全校班級總節數)/ (各學科一位教師每週授課鐘點)。
各學科一位教師每週授課鐘點:各學科專任教師、導師基本鐘點之平均數,例如:國中部國文科專任每週16節,導師12節所以一位教師每週授課鐘點以平均14節計。
4.各學科之間調整或普通班與特殊班之調整,應以具有各該學科教師檢定資格者為限。
5.下列各項不列入超額處理: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予以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惟將於下學年度八月一日復職者,得依本原則辦理。
(三)超額教師之產生原則,其先後順序:
1.教師自願:如該超額學科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輔導介聘,以抽籤決定之。
2.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任教總年資(含縣內、外,公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 資淺者為優先。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惟先前因服務學校減班超額調出之服務年資可合併於本校服務年資採計。
四、超額教師之處理:
(一)超額教師之認定與產生,應切實依據本原則辦理,並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輔導介聘名冊。
(二)相關介聘名冊及其相關事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權益時,不得提出異議。
五、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應優先辦理,以確保教師工作權。
(二)本校超額教師應依序接受彰化縣政府輔導介聘,其輔導介聘作業方式,悉依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及超額教師輔導介聘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事項:
(一)自願介聘者需簽具「切結書」,留存本校,格式另定。
(二)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以服務本校(含國、高中、分校)正式教師年資計算;教師任教領域科目之認定以教師證為依據;擁有二張以上教師證者,以初進本校之領域科目認定。教師經教評會審查同意改聘任教科別(含特教班與普通班之調整、國中部與高中部互相轉任)時,其各項積分以同意改聘後起算。各項服務年資計算追溯至本原則通過實施前。
(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予以留職停薪者,除任編制內教師後之服兵役年資併入服務年資外,其他各款者不計入服務年資。
七、本原則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並簽奉校長核可,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