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3-06 16:36:15 點閱:391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含校長、軍 訓教官、專任運動教練)之差勤,除依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 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注意 事項」、「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外,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應親自簽到(退),但 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退),指於簽到(退)簿或其他自動機器設備進行上班、 下班或加班之證明行為,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日出勤時數以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四、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上課鈴響後到堂授課,下課鈴響離開課堂。授課時由教務(導) 處負責查堂,無故遲到、早退者,以缺課論。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但有課務上或其 他特殊情形,未影響學生權益,經查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由教務(導)處規定時間書面 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五)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導)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 早退、缺(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 位。 五、教師同意學校指派參加與其職務及教學有關之研習等活動,無故 缺席者,學校應書面通知當事人提出說明,依違反事實循程序辦 理;如參加非本校辦理之研習,由主辦單位書面通知服務學校查 明,循上開程序辦理。 六、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輔以電話 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 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 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七、校長差假所遺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連續達六日以 上之公差、請假,應報本府核定,為簡化作業程序請以「彰化縣 政府所屬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出差(請假)報告單」及「彰化縣 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出境申請表」報府核定;未達六日之差假, 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八、各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 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教師公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 校長核定後再送人事單位登記。公差人員差畢,應填具出差旅費 報告表,與出差請示單一併送人事單位銷差後,再送會計單位辦 理核銷。 九、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未列舉之 事項,教師請加班未領加班費、假日輪值、奉派出差、參加活動 及選務工作等各項補休,應於二年內補休完畢,並按時擇「空堂」 補休。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 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十、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各款規定請假者,其請假日數之計算, 除延長病假及請假期間適逢寒暑假,應不得扣除例假日及寒暑假 期間之日數外,餘准予扣除例假日。 十一、教師及職員之請假,應由校長依當事人所請事由及相關證件, 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認定事實覈實核給, 不得寬濫,違者應負疏失責任。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出勤比照本注意事項,其 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規定,以學年度核給。 長期代理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核予慰勞假;兼任行政職務 者慰勞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核給。 長期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應休畢之慰 勞假日數及補助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 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但當學年度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 依國內慰勞假日數,按日支給慰勞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 達一日者,按慰勞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未休 畢者,視為放棄,不得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且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者,得酌予其他行政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