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2-12-02 10:36:35 點閱:224
一、本案業經本府111年6月16日府教學字第1110220842號函文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11年6月23日彰選一字第1110000754號函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函文各校(諒達)。
二、本次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一案,業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本府111年12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468144號函重申),於一年內補假完畢,課務自理,如本府所轄學校教師僅補假1日或放棄補假2日,同意改核予嘉獎1次或嘉獎2次。
請放棄補假改敘嘉獎人員於111年12月20日(星期二)前回復人事室。